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4-10-05 19:42:09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我们很容易混淆的词语,很多的时候我们会认为它们的意思是差不多一样的,但是事实上这是不对的。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如果想知道的的同学可以看看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看了相信大家就会知道了。
自由竞争是指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是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垄断前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价值规律,在宏观调控下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优胜劣汰,以促进经济发展。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想有公平竞争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自由经济市场。而法律是管理市场的唯一工具,只有在维护大众利用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者产生的顺序有先后之分
有市场就有竞争。但市场和竞争并没有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市场和竞争均属于历史范畴。随着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产品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交易形式突破物物交换变得较为复杂,商品交易已成为人们需要经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从自由和公平的历史发展来
看,先是有对自由的呼唤,在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由放任导致社会出现不公平结果的情形时,人们才重视公平问题。当然,自由和公平的界限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在自由社会也需要公平,但人们对公平的关注远远低于自由;在强调公平的社会,也不是以取消自由为前提,而是对滥用自由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自由和公平的界定可以看出,自由和公平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公平的获得是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既是对自由的控制,也是对自由的保护; 另一方面,公平是对自由的升华,是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只有积极自由和结果公平相结合,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公平概念理应包括自由的因素。如前所述,自由竞争权先于公平竞争权产生,而且自由竞争权与公平竞争权并不是横向的、相对的两个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各种垄断行为虽然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但正是由于竞争自由的丧失,导致了垄断者与受侵害经营者、垄断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受侵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主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限制了受侵害经营者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二、侧重点不同
自由竞争在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更多的是强调为了追逐利润而自发地在市场中竞争,优胜劣汰,这样一种竞争形态。 公平竞争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竞争时的平等性,更多的需要宏观微观调控。
三、性质不同
到底什么是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自由就是我行我素,不受任何约束。可是,这样的自由肯定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从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法制国家的“自由”毫无疑问的是一种“秩序”。这即是说,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人都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从经济上说,自由的秩序就是人们自由竞争的权利。正是为了维护人们参与自由竞争的权利,国家才需要建立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在当今中国,自由竞争必不可少。要有公平竞争,首先需要自由竞争。设想,如果没有国家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企业没有自由投资的权利,何谈公平竞争。亚当斯密是自由竞争理论的先驱,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场竞争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与封建社会的市场竞争相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竞争是自由竞争,即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机会均等等私法理念的指引下,相信市场是万能的,市场的自发调节足以修复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种种缺陷,由市场主体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开展自由竞争,对竞争结果如何在所不问。同时,政府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对市场竞争不予干预。对市场主体来说,他们享有的自由开展竞争的权利就是自由竞争权。
在公平竞争权的性质上,人们大多认为,公平竞争权是私法性质的权利。如有学者认为,为了使交易双方能处于相对理想的博弈状态,设立具有一定私法性质的公平竞争权就成为必然。[1]我认为,将公平竞争权界定为一种私法性质上的权利只是看到了公平竞争权性质的
一个方面,但并不全面。虽然,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它与市场主体的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公平竞争权不仅关注竞争自由,还要关注竞争公平。自由竞争强调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维护市场主体个体的竞争利益,但对个体利益的普遍维护并不总是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相反却往往与社会整体利益冲突,成为社会弊端的根源。为了弥补传统民商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的不足,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它强调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弥补市场失灵以及规范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公平竞争权作为竞争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不仅仅关注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利益,同时还维护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理念。因此,公平竞争权是一项具有社会法性质的权利。公平竞争权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开展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它是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的统一体。公平竞争权与其他处于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中经营者的权利不同。首先,公平竞争权是一种资格,如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处于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生”而有之,是一种典型的“自为”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企业姓名权等,需要以登记的方式向外界加以公示才能对潜在侵权人具有抗辩权,是一种“他为”的权利。其次,公平竞争权要求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其他主体遵守普遍的商业道德,是要求潜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不得实施违反公平竞争秩序的手段。
[2]一些学者认为,公平竞争权是经营者在遭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之后所获得的法律救济。因此公平竞争权不仅可以表现为一种请求权,
而且可以表现为一种合法的抗辩。我认为这是一种对第一权利与第二权利的混淆。前文已述,公平竞争权是一种“自为”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经营者“生而有之”的权利,决不是经营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后所获得的第二权利。
四、结论
通过上文对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区别的分析论证,可见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这些区别并不是隔开两者而论的。其实,从本质上讲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违反竞争规则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传统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处理。市场主体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道德准则来进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看了上面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大家应该知道了,自由竞争是比公平竞争产生的早。仔细阅读的话你会对它们之间的区别有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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